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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深圳市消防协会是20014月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并经深圳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深圳市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和从事消防行业的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组织。20016月,深圳市消防协会召开了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谢孔平同志为深圳市消防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201210月,深圳市消防协会召开了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蔡延达同志为深圳市消防协会第二届理事会会长。

 

深圳市消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SZF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深圳市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和从事消防行业的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协会的各项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广大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致力于促进消防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消防行业的发展和进步,促进消防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消防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全市社会消

 

防安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公安局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业务上接受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深圳公安消防支队的具体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在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09号市消防监督管理局201室,邮政编码:51802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消防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消防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消防宣传,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政策,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和规范行业行为;发挥行业职能优势,配合消防行政监管,推动消防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消防培训、教育、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五)举办消防科技交流、展览、讲座、研讨、论坛,大力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消防产品;开展消防调研论证和会员技术咨询,为消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六)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或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审奖励、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及有关消防法规、标准的编写等任务;

(七)加强与其他地区消防民间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八)推进社会消防公益事业,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科技和消防业务的会员咨询;

(九)依照相关法律政策,编辑出版消防刊物,开设消防协会网站;

(十)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消防公益事业和消防工作社会化、行业自律规范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十一)向党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协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自愿申请入会者,经本协会批准后成为会员。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单位会员:

1、从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检测的企业、事业单位;

2、支持协会工作的消防科研、生产、教学、宣传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消防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3、愿意参加协会活动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个人会员:

1、具有工程师职称或相当工程师以上的消防工程技术人员,并从事消防事业一年以上;

2、热心消防事业,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由协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由1名会员或会员所在单位介绍,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由协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知情权和共同决策权;

(三)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和其他服务;

(四)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活动;

(四)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铭牌。

会员会费在每年第一季度一次交清。无特殊原因,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提醒后仍不予理睬者,视为自动退会。协会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因特殊情况需重新选举会长、副会长,在会长认为必要、1/3以上理事及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的情况下,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位时,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的理事人选,经理事会议审议批准后更换。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理事;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取消;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表彰和奖励;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理事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长或副监事长。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任期一届,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离职期间,依次代理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应当积极配合秘书长履行前款所规定的各项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五)监事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自觉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1029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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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消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SZF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深圳市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和从事消防行业的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协会的各项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广大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致力于促进消防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消防行业的发展和进步,促进消防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消防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全市社会消

 

防安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公安局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业务上接受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深圳公安消防支队的具体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在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09号市消防监督管理局201室,邮政编码:51802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消防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消防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消防宣传,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政策,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和规范行业行为;发挥行业职能优势,配合消防行政监管,推动消防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消防培训、教育、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五)举办消防科技交流、展览、讲座、研讨、论坛,大力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消防产品;开展消防调研论证和会员技术咨询,为消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六)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或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审奖励、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及有关消防法规、标准的编写等任务;

(七)加强与其他地区消防民间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八)推进社会消防公益事业,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科技和消防业务的会员咨询;

(九)依照相关法律政策,编辑出版消防刊物,开设消防协会网站;

(十)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消防公益事业和消防工作社会化、行业自律规范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十一)向党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协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自愿申请入会者,经本协会批准后成为会员。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单位会员:

1、从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检测的企业、事业单位;

2、支持协会工作的消防科研、生产、教学、宣传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消防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3、愿意参加协会活动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个人会员:

1、具有工程师职称或相当工程师以上的消防工程技术人员,并从事消防事业一年以上;

2、热心消防事业,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由协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由1名会员或会员所在单位介绍,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由协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知情权和共同决策权;

(三)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和其他服务;

(四)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活动;

(四)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铭牌。

会员会费在每年第一季度一次交清。无特殊原因,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提醒后仍不予理睬者,视为自动退会。协会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因特殊情况需重新选举会长、副会长,在会长认为必要、1/3以上理事及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的情况下,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位时,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的理事人选,经理事会议审议批准后更换。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理事;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取消;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表彰和奖励;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理事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长或副监事长。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任期一届,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离职期间,依次代理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应当积极配合秘书长履行前款所规定的各项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五)监事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自觉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1029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消防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消防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消防宣传,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政策,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和规范行业行为;发挥行业职能优势,配合消防行政监管,推动消防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消防培训、教育、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五、举办消防科技交流、展览、讲座、研讨、论坛,大力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消防产品;开展消防调研论证和会员技术咨询,为消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六、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或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审奖励、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及有关消防法规、标准的编写等任务;

七、加强与其他地区消防民间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八、推进社会消防公益事业,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科技和消防业务的会员咨询;

九、依照相关法律政策,编辑出版消防刊物,开设消防协会网站;

十、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消防公益事业和消防工作社会化、行业自律规范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十一、向党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会 长: 蔡延达

监事长: 郑雁文

副监事长: 郑伟宏

秘书长: 李 丁

深圳市消防协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监事长: 郑雁文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
副监事长: 郑伟宏 深圳公安消防支队
监事: 郑雁文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
郑伟宏 深圳公安消防支队
朱早生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
陈荣澎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09号深圳市消防监督管理局601室

电话:0755-83206187;0755-23905749

传真:0755-83206187

邮编:518028

电子邮箱:szsxfxh@163.com